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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02941号“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173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2941号“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3930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3194号“WATERFALL FOREST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也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基于订阅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秀辉
田淑芹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