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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71372号“物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46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171372号“物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67号

   

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71372号“物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1170号“物•色”商标、第28119046号“物色商场”商标、第49315021号“物色居”商标、第17602313号“物色家”商标、第51956800号“物色WUSE及图”商标、第47713442号“物色生活”商标、第43684839号“物色空间 MUSE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一、五、六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经撤三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继续有效决定,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初审定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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