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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94522号“DEEP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172号
申请人:北京演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294522号“DEEP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3846号“deep”商标、第20872094号“DEEPSERVER”商标、第20872094A号“DEEPSERVER”商标、第21055683号“Deeptech”商标、第23052189号“DEEP from the DEAD SEA”商标、第27373735号“DEEP SCREEN”商标、第28742455号“Deepw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408706号“DEEP STUD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10187号“DEEP SCREEN”商标、第34689127号“DeepArt”商标、第21414057号“Deep art”商标、第36336455号“DeepVOGUE”商标、国际注册第1471777号“DEEP.MOVIE及图”商标、第42773963号“DeepRadio”商标、第43177402号“Deep Engine”商标、第45235071号“DEEP SCRE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直十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二、十四权利状态未确定。引证商标十五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四、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二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及引证商标十三、十六核定使用的“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及引证商标十三、十六均含“DEEP”,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及引证商标十三、十六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秀辉
田淑芹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