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235700号“黄太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19号
申请人:井雪杰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5700号“黄太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附有新含义,消费者在识别该商标文字内容时,易将其识别为“黄色的太阳”其解释属于常见含义,整体词汇在社会生活中为高频率的使用,消费者在识别申请商标时,并不能直接将商标文字与我们烈士英雄联系起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黄太阳”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红军战士,于1932年在福建省作战牺牲。该标志为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