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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011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64号
申请人:北京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1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675号图形商标、第4944048号“王爷庙WYMJY及图”商标、第16434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字形、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商品属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三和引证商标二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在设计手法、图形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