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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04493号“沙海纯金 DESERT
TREAS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919号
申请人:李琪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4493号“沙海纯金 DESERT TREA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1956号商标、第7681706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69392号商标、第26057395号商标、第15309843号商标、第720428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