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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31814号立体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77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1814号立体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多种图形元素组成,为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立体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图案,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