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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870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921号
申请人: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7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64768号商标、第21405532号商标、第28244504号商标、第17619608号商标、第26828564号商标、第49121278号商标、第8480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处分亦应以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