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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20504号“mitu米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62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20504号“mitu米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2343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第17829170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见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述商标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