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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00384号“乐天小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25号
申请人:罗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00384号“乐天小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9075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84148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139857号异议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6572号商标、第26238600号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玉红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