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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54989号“U NI LI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0 2022-05-09 10:11:1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9954989号“U NI LIN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19号

   

申请人:珠海优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54989号“U NI 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3529号商标、第15279672A号商标、第6642009号商标、第17635593号商标、第4369262号商标、第1351243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4917号商标、第22585041号商标、第21220376号商标、第37532375号商标、第1281753号商标、第6603448号商标、第3812237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2493号商标、第1646396号商标、第6598473号商标、第4006295号商标、第30490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十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十三均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本案中放弃除0920类似群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复审申请,但其代理人并未获得特别授权,故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至九、十一、十二、十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紧急报警灯;闪光警示信号灯;信号灯;发光标志;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电度表;红外探测器;二氧化碳探测器;电缆;电线;电子防盗装置;烟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紧急报警灯;闪光警示信号灯;信号灯;发光标志;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电度表;红外探测器;二氧化碳探测器;电缆;电线;电子防盗装置;烟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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