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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49569号“夜郎古酱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996号
申请人:陈超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9569号“夜郎古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9606号“夜郎谷YELANGGU”商标、第19860760号“夜郎古道 农YALANGGUDAO”商标、第41140356号“夜郎硒酒”商标、第41045256号“夜郎硒茶及图”商标、第10775208号“夜郎红茶 Q”商标、第12360511号“夜郎蜂业 YELANG AP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元素、文字表现、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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