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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0780号“PYROTH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9 2022-05-07 09:23: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690780号“PYROTH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49号

   

申请人:亚斯朋空气凝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0780号“PYROTH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词,在相关英语词典中均未收录该词,也并无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焦榈酚薄的”无任何关联性,不会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YROTHIN”词典查询及百度搜索结果;“PYRO”作为前缀的相关单词;相关判决书;“焦榈酚”、“阻燃剂”相关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YROTHIN”,可译为“焦榈酚薄的”等,将其使用在指定的“隔热材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生茂
王晓璇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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