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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27136号“山海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0 2022-05-07 16:51:5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2127136号“山海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6835号重审第0000001802号

   

申请人:伯格联合(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6835号《关于第42127136号“山海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32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47985号“山海天”商标、第5551729号“鲁能山海天”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裁定书复印件。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诉争商标在3604、3608群组上不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对诉争商标在3604、3608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诉争商标由汉字“山海天”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鲁能山海天”构成,将二者相比较,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诉争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对比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金融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已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审查后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鲁能山海天”中,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金融信息;金融管理;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资本投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信托;不动产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柯佩佩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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