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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57876号“立马517骑行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941号
申请人: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7876号“立马517骑行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节”和“骑行”二字的搭配组合,是体育比赛中的常见字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并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获奖证明、商标档案、含“节”字商标的档案信息、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立马”、“骑行节”和“517”组成,其中将“骑行节”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复审服务与骑行节有关,进而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