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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88199号“Reno 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302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988199号“Reno 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4019号、第9572961号、第121790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二、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电话听筒、耳塞机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荧光屏、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智能手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因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