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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43326号“STAR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57号
申请人:星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43326号“STAR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6357号“四大门 STAR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类似案件行政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TARZEN”与引证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STARME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水果;速冻蔬菜;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猪肉食品;水产罐头;鱼制食品;腌制鱼;加工过的鱼子;奶制品;油炸豆腐块;冻干豆腐块;魔芋冻;豆奶;豆腐;烹饪用蛋白;食用面筋;血肠;牛肉清汤;肉汤;牛肉清汤汤料;牛肉清汤浓缩汁;肉汤浓缩汁;炸肉饼;肉冻;猎物(非活);火腿;浓肉汁;熏肉;食用动物骨髓;肝酱;香肠;盐腌肉;牛肚;家禽(非活);肝;腌制肉;猪肉;裹面糊的香肠;日式烤鸡肉串;韩式烤牛肉;冻干肉;韩式烤肉;热狗肠;玉米热狗肠;风肠;板鸭;肉片;肉干;肉脯;肉松;肉糜;肉罐头;章鱼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肉;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猪肉食品;水产罐头;鱼制食品;腌制鱼;加工过的鱼子;奶制品;油炸豆腐块;冻干豆腐块;魔芋冻;豆奶;豆腐;烹饪用蛋白;食用面筋;血肠;牛肉清汤;肉汤;牛肉清汤汤料;牛肉清汤浓缩汁;肉汤浓缩汁;炸肉饼;肉冻;猎物(非活);火腿;浓肉汁;熏肉;食用动物骨髓;肝酱;香肠;盐腌肉;牛肚;家禽(非活);肝;腌制肉;猪肉;裹面糊的香肠;日式烤鸡肉串;韩式烤牛肉;冻干肉;韩式烤肉;热狗肠;玉米热狗肠;风肠;板鸭;肉片;肉干;肉脯;肉松;肉糜;肉罐头;章鱼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中含有“ZEN”,可被译为“禅”,为宗教术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