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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69585号“长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912号
申请人:李军阳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69585号“长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381号“长江 CHA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长江”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长江”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物蛋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