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35410383号“低空神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297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兴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10383号“低空神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4767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24253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宣传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准予注册,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精密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探测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因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精密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