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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72300号“圣凯伦SHENGKAIL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1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素女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对第39872300号“圣凯伦SHENGKAIL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经使用宣传在服装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88279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4727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89件商标,均为无实际含义且并非同一系列的文字组合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行为,其中大部分商标处于在售状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变更证明;2、申请人分公司名细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信息;3、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宣传及代言合同、发票;4、申请人官网截图;5、申请人年度报告;6、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所获荣誉;8、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席、浴室防滑垫、体操垫、汽车用脚垫、防滑垫、地垫、瑜伽垫、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43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7类地毯、墙纸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圣凯伦”及字母“SHENGKAILUN”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识别部分“圣凯诺”仅最后一个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