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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80548号“驼美美tuome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0号
申请人:赖海军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海蓝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陶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48380548号“驼美美 TUOM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147132号“美驼MEIT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近百件,商品服务项目超出其公司经营范围,且至少8件以上转让予不同主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申请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旗舰店页面;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奶制品;酸奶;奶粉;乳酸饮料;奶茶(以奶为主);豆奶粉;奶饮料(以奶为主);肉;马奶酒(奶饮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驼美美”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美驼”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制品、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