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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97392号“来安花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50号
申请人:来安县花红种植协会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7392号“来安花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来安花红又名沙果、林檎,在来安当地栽培历史悠久,产品特定品质主要由当地人文因素、自然因素所决定。申请人对《“来安花红”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说明了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也明确说明了产品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明确说明了“来安花红”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来安花红”绿色食品证书、特色果品奖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地方标准;3、“来安花红”使用管理规则;4、产品简介;5、《来安县志》、《滁县地区志》关于“来安花红”的记载。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来安花红”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仅罗列了产品的感官特征及产品的理化成分,仍未能明确说明该其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同时,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简介及《来安县志》、《滁县地区志》关于“来安花红”的记载等证据未能充分说明“来安花红”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以及特有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使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与特定产地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王小源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