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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22030号“EQ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10号
申请人:浙江衡玖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2030号“EQ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能够注册为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Q9”指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