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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01323号“丰卓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448号
申请人:冯栋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1323号“丰卓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175602号“丰卓会”商标、第52562301号“丰卓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