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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25571号“HERO COSME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55号
申请人:英雄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25571号“HERO COSM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340号“英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59953号“HERO PET BR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51152号“合瑞堂 HER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01927号“动力傲 Her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向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寻求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283号“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90884号“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78283A号“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9753号“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456973号“H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第36191493号“HERO EVER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0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七、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HERO”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英雄”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九、十的显著识别外文“HERO”、引证商标四、五、六的外文识别部分“Hero”、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净化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十核定使用的“医用化学制剂;地毯除臭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裤衬里(卫生用);外科敷料;无菌敷料;包扎绷带;自黏敷料;医用胶布”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裤衬里(卫生用);外科敷料;无菌敷料;包扎绷带;自黏敷料;医用胶布”六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