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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579698号“JAZ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29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8579698号“JAZ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43号重审第0000001285号

   

申请人:英扎水果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5543号《关于第28579698号“JAZ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499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3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在原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诉争商标在3203类似群组的“ 饮料制作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申请,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应予驳回,法院仅对其保留的3202类似群“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评述。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4471号“爵士”商标(在第29类上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2类上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经撤三程序,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色拉”商品上。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 饮料制作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在本案中在第32类商品上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商品。
  3、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56026号、第21456025号“UTAH JAZ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首先,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饮料制作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复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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