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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03857号“金牌配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89号
申请人:广东海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3857号“金牌配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5427号“配角”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9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人在第29、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8519223、58527624号“金牌配角”商标已获准初步审定,本案申请商标在咖啡用调味品、茶等商品上在前置审查程序中亦已获准初步审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