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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54763号“汉福林HANFU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38号
申请人:李三英(原申请人:广东省艾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54763号“汉福林HANFU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33332号“汉福林”商标、第42654380号“汉福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