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国际注册第1576475号“Oliv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79号
申请人:PARADOX,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6475号“Oli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8448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05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将出具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同意书及复印件、“Olivia”的字典释义、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Olivia”的相关介绍、苹果应用商店中Olivia应用程序的相关页面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livi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OLIVA”、引证商标二“OLIV IQ”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人工智能招聘助理为特色的软件即服务,该服务为组织、招聘人员和候选人提供交互式和个性的智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