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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51400号“开吃小白兔烤红薯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81号
申请人:吕进凯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51400号“开吃小白兔烤红薯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0198号商标、第13655139号商标、第25126375号商标、第251447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红薯干”,将其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食用豆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开吃”与引证商标一、二“开吃”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二“小白兔”与引证商标三、四“兔小白”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食用豆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