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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43596号“京城美钻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8 2022-03-03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943596号“京城美钻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72号

   

申请人:京城美钻世家(北京)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43596号“京城美钻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2839号商标、第17768920号商标、第50307188号商标、第6926036号商标、第94228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拍图片、鉴定证书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城美钻世家”与引证商标一、五“京诚”、引证商标二“京城珠宝”、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美钻世家”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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