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142788号“迈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51号
申请人:泉州市迈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42788号“迈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7111号图形商标、第794734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3日